国土资源局答复: 养猪场属养殖业,在农业生产的范畴,因此,土地可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用,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。如占用一般农用地,须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批准手续,租金标准与村组商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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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评论(前5条) [网友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,不代表中国养猪信息网立场!请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!] :我在自已承包的荒地上建猪舍,国土部门收了"拓荒费"2元/平方.不知合法不!
( 2007-11-14
)hlcctd :中央政府给每头母猪的布贴是50元,可到我们农民手中却变成了20元.现在中央对你们的政策是越来越好了,可那些腐败的地方官员总是在这方面打主意.真心希望在这方面能够得到改善.
( 2007-09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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